工业和信息化部修订发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
据“工业资讯微信新闻”微信公众号消息,为进一步加强和优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产业发展秩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近日发布修订后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民用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将于2026年1月1日起施行,主要在完善监管体系、完善许可程序、强化监督管理、完善处罚措施等四个方面进行修订完善。民用商品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2025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2号承诺)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管理,规范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程序,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安全法》、《民用爆炸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行政法律法规,提出本建议。第二条 民用销售许可证的申请、审批及相关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未经许可,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出售民用爆炸物品。第四条 民用爆炸销售许可证管理机构必须遵循总体规划、合理布局、规模经营、确保安全的原则。第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制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政策和审查标准,监督、指导全国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以下统称民用爆炸物品许可证)负责审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实施监督管理。市、县人民政府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的监督管理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工业和信息化部撤销的民爆工业主管部门和县级民爆工业主管部门统称为民爆工业主管部门。第六条 申请民爆销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民爆销售规划、布局的要求; 。 (三)有具有相关资格的安全管理人员、仓库管理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全员安全绩效责任制度;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第七条 法律、法规限制从事民用爆炸物品生产、经营的人员,在限制期限内不得从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第八条 申请民爆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必须向所在地省级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参考格式见附件1))、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价机构出具的表明经营销售区域和专用仓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安全评价报告、经营安全管理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具备相应资质的材料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其符合本方案规定条件的材料。申请人在所在地以外的省设立专用仓库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专用仓库所在地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书面意见。第九条 申请民用爆炸产品销售许可证的企业,可以根据经营销售地点和具有相关资质的专用仓库,自主选择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评价。标准和规范。第十条 安全检查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检查,并对出具的安全检查报告负责。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经营者对安全评价报告指出的问题已改正的,安全评价机构应当核实,并将改正情况作为安全评价报告的附件。第十一条 省民爆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予以扣留: (一)申请对象不属于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作出受理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向有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行政代理人; (二)申请材料有错误,能够当场更正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立即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更正的全部内容; 。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受理或者不批准民用销售许可证申请时,必须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的书面文件。第十二条 省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现场核查,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纸质或者电子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发给纸质或者电子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那些不符合这些步骤中指定条件的人不予颁发销售民爆许可证,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需要安排专家审查的,民用建筑主管部门必须书面告知申请人审查的内容、程序和所需时间。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电子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与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三条 省级民爆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4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民爆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发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第十四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必须载明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类型、法定代表人、住所、许可证品种、专用仓库地址等。民用销售许可证的格式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规定。第十五条 取得民用爆炸销售许可证的经营者(以下简称民用爆炸销售)必须向颁发民用爆炸销售许可证的民用爆炸许可证提出申请,并根据情况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如登记名称的。等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提交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变更的文件和法律文件。 。 。经审查,符合本步骤规定条件的,省民爆行业能力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依法办理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变更手续。第十六条 民用电子产品销售许可爆炸物的有效期为3年。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颁发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的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有效期满前,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由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吊销民用爆炸销售许可证,换发新许可证;不予续展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制作、变更民用销售许可证。民用销售人员不得出租、转赠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民用销售许可证。第十八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必须按照销售品种和储存方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具有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核准的年龄;不得向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组织或者个人出售民用爆炸物品。第十九条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可以销售取得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不得超出民用爆炸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定的品种和产量范围,不得向未取得民用爆炸产品销售许可证、民用采购许可证的组织或者个人销售民用爆炸产品。第二十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必须妥善保管本单位购买民用爆炸物品的许可证、银行转帐凭证、销售经理身份证明复印件不少于2年,并自销售完民用爆炸物品之日起3日内,掌握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种、数量和购买价格。角购买单位须报当地民级民用工业主管部门和人民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备案。第二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应当建立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台账制度和进出库检验登记制度。民用爆炸物品的储存、发放必须及时登记,确保账目清晰、物品一致。第二十二条 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必须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安全义务,执行依法制定的保证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保障劳动安全。第二十三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经营者必须报告上一年度民用爆炸物品经营的销售情况和安全状况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省级民爆部门备案(民用爆炸物品销售年度报告参考格式见附件2)。第二十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应当加强对民间工业主管部门民用销售许可证审批工作的监督指导,立即纠正违法行为。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的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进场进行现场检查; 。 。 (四)查阅、复制与被调查事件有关的文件、资料; (五)依法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作出处理决定; (六)规定的其他措施根据法律法规。第二十五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对民用爆炸物品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关于严格规范行政检查相关企业的要求,确保监督检查依法、严格标准、公平文明、准确高效。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要积极运用信息技术,不断提高民用爆炸物品销售监管水平。第二十六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必须将案件移送有关部门。第二十七条 民事行政主管部门奥森实业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检查过程中知悉的个人隐私、个人信息、商业秘密以及商业秘密信息有依法保密的义务。第二十八条 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民用民用销售许可证的,由民用级民用工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申请人一年内不得申请民用销售许可证。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民用销售许可证的,民用行业主管部门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申请人进行处罚,并对申请人进行处罚。三年内不得申请民用销售许可证。第二十九条 未经许可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由省级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销售活动,并依照安全管理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条 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企业拒绝、阻碍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对其他爆炸物品实施监督检查的,按照职责责令在一小时内改正,并根据所销售的民用爆炸物品的人身安全,给予相应的处罚。人民共和国,人民工厂,总人民共和国,人民关于人民工厂,总人民共和国,人民关于人民,惩罚人的义务,惩罚人民,惩罚人民关于反对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爆炸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第三十一条 民用爆炸物品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受理、审批、监督检查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有关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三条 民用爆炸物品的出口,必须遵守《民用爆炸物品进出口监督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施行之日起施行。2026年1月1日起,原国防科工委2006年8月31日承诺的《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实施办法》(原国防科工委令第18号)同时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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